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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聪富教授为全校学子做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意思表示错误”主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4-04-22 发布人:

2024418日晚,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聪富教授于人文学院报告厅为全校师生做“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意思表示错误”的主题讲座。该讲座由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办。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副院长、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单平基教授主持讲座。



报告厅会场座无虚席。讲座开始前,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代表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向陈聪富教授赠送南京特色云锦以示敬意,陈聪富教授回赠台湾大学法学院纪念品以表感谢。



陈聪富教授首先介绍本次讲座主题主要围绕当事人的缔约意思与意思表示的单方错误与双方错误展开,再以当事人的缔约意思为起点,着重介绍了意思表示之要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同学说,以及表示意思是否为意思表示的必要因素等。通过社交活动、好意施惠行为、拍卖会举手、文件签名错误等案例,陈聪富教授为大家生动阐释了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的意义与作用。基于对德国学者弗卢梅观点的质疑,以投资资讯提供案、母子土地拍卖案、美术著作让与案等案例,陈聪富教授向大家阐释了表示意思应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素等观点,并用买受人开舞厅而购房案、钻戒买卖案、误买海沙屋等案例介绍了意思表示的单方错误与双方错误。作为总结,陈聪富教授认为法律是理性思辨的结果,勉励同学们要以一个理性勤勉的思辨者去思考问题。



在提问环节,陈聪富教授回答了同学们“自然人能否通过机器辅助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交付行为是否包含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合同撤销后依据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条款书写有误权利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等理论与实务问题。




讲座结尾,单平基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谈了几点学习体会。其一,法律概念是民法的基础,学习民法不必担心掌握概念太多;其二,法律人需做到在司法案例与理论上目光的来回穿插;其三,同学们需立足于我国的司法案例和新修法条,结合比较法研究方法,寻求我国法律问题的解决和立法的完善;其四,法律是理性思辨的结果,培养理性思维是法学人的必要修养。最后,单平基教授代表维多利亚vic115优惠大厅对陈聪富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



文字|何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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